事项名称: | 企业集团注销登记 |
事项类别: | 其他行政职权 |
法定依据: | 1.《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04月0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 第五条:“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第十六条第一款:“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改变股权关系形成新的母公司时,应当办理相关登记,并可保留原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企业集团因下列情形而终止,企业集团应当在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企业集团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二)已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三)母公司依法被注销(属第十六条第一款情况除外)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 2.《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0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 第二十三条:“企业集团、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登记参照本规定。” |
事项收费: | 不收费 |
申报条件: | 企业集团因下列情形而终止,企业集团应当在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企业集团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2.已不符合《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3.母公司依法被注销(属《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情况除外)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 |
申报材料: |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集团登记证》。 备注:以上凡是涉及本部门颁发的证照复印件和批文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可通过电子证照库查询共享到的证照,不再要求提交相关纸质证照复印件。上述申请材料由登记机关自行打印并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