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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出台加速工业跨越发展实施意见 出台22条措施

发布时间:2015-03-12 点击数:3856

漳州出台加速工业跨越发展实施意见 研究出台22条政策措施

  从财税、用地、金融3个方面入手

  近日,记者从漳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了解到,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漳州市委十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强力加速工业跨越发展,我市2月7日正式出台《中共漳州市委、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工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漳委发〔2015〕3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了工业跨越发展的奋斗目标,包括工业在全市经济总量中的比重以及规模工业总产值、增加值、工业投资等指标,明确要求至2018年,全市工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力争达到50%,规模工业总产值8000亿元,规模工业增加值2200亿元,均比2013年翻一番以上。

  《意见》对工业跨越发展的重点支撑和发展载体进行了说明,提出重点发展石化、食品、机械装备、钢铁、电子信息、建材、造纸、汽车汽配、生物医药九个重点制造业产业,着力打造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厦门港南岸新城、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东山岛经济区域四个重点经济增长区域,九个重点产业和四个经济增长区域的发展目标、发展方向等均得到了明确和细化。

  为保障工业跨越发展目标的有效落实,《意见》专门从财税、用地、金融三个方面入手,研究出台了22条针对性强、含金量大的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对工业企业的鼓励扶持。政策措施摘要如下:

  落实财税政策

  鼓励新建工业项目。对兴办属于九大重点产业范围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逾5000万元的,对其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2年,年贴息额不超过15万元。对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项目开工后,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评报告编制费用的30%给予补助。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认定为市级及以上龙头企业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

  鼓励企业资产重组。企业利用产权市场以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等方式实施兼并重组,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其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产权整体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符合国家规定的,不征收营业税。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被确认为科技型企业,且技术创新项目已形成生产规模的,由财政按项目贷款总额给予贴息2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部)级和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新产品鉴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完成国家、行业标准项目的,每个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组建的工业行业协会一次性给予补助10万元;企业购买重大科技成果在漳落地转化的,经认定按技术交易额的5%从科技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列入市级重点技改项目库且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在项目投产并产生经济效益后按照生产性设备实际购置费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企业新建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从科技专项资金中给予30万元建站奖励,新进站的博士后,从科技专项资金中每人给予5万元的科研、生活补助。

  推动企业“两化”融合。获得国家、省级工业化和信息化“两化”深度融合示范(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应用信息化手段,改造提升企业设计、生产、管理水平,且信息化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两化”融合项目,按照其信息化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中国质量奖的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政府和企业所在地政府各承担50%;对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省名牌产品、福建省老字号、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福建省国际知名品牌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对获得省、市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允许企业在税收政策规定比例内,按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前列支业务宣传和广告支出(粮食类白酒除外)等费用。积极为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创造条件,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单位要优先采购本市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审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所需产品时要优先考虑本地企业产品。对符合规定的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首购。

  鼓励企业节能降耗。对年节约200-500吨标煤范围内的工业企业,按照每吨2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节能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节能服务公司100-200元/吨标煤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具有示范作用的循环经济园区或项目给予奖励10万元;推进钢铁、造纸、化工企业开展能效、效益、环保、管理全面对标,对省内行业标杆企业每家给予奖励10万元。

  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对首次获评国家“AAA”“AAAA”“AAAAA”称号,且营业发票均在本辖区开具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奖励40万元、70万元、100万元,之后每晋升一个等级再给予奖励30万元。鼓励电商企业发展,对在我市注册且年在线销售漳州产品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当年网络实际销售漳州产品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我市工业企业通过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年网络销售额达1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对上年度为20家及以上本地企业代运营,实现每家年网络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或单家本地企业实现年网络销售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扶持电子商务园区建设,对营业面积在1万-5万平方米的电子商务园区,上年度末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率(指企业入驻时间1年及以上,按面积计算,下同)达50%的,年营业收入或网络销售额1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园区营业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上年度末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率达60%的,年营业收入或网络销售额2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鼓励参展办展,由市政府主办的“漳州味·展示与订货会”,按实际费用由市财政核实拨付。工业企业参加国外、港澳台、省外重点展会的,每次每个标准展位分别给予补助2万元、1万元、0.5万元。

  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

  优先保障工业用地。全市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证工业建设。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城镇规划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以入股、联营、租赁等形式投入兴办工业企业。

  鼓励建设高层厂房。对在四大经济增长极或省级开发区落地,且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工业生产项目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建成竣工、单栋层数为6层及以上、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业厂房,一次性给予每栋厂房60万元补助;对超过9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增加1000平方米,给予5万元的补助。

  支持厂房拆旧建新。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基础上,拆除2层及以下旧厂房用于建设6层及以上厂房的,按其拆除建筑面积以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拆旧建新期间租赁厂房继续生产的,按不超过拆除面积实际支付租金总额(租金不超过12元/月·平方米)的70%给予补助,补助期最长不超过1年。

  鼓励发展“飞地工业”。引导工业项目向产业基地和工业园区落户,促进产业集聚发展。“飞地工业”项目所实现的产值、税收以及招商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额等,从落地起5年内由引进方与承接方按5∶5比例分享,5年后归项目承接方所有。

  落实金融扶持政策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注册地和纳税在我市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给予奖励100万元。上市公司再融资超过3亿元且募集资金70%以上用于漳州市域内项目建设的,给予奖励10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上市或“买壳”“借壳”上市且总部和纳税在漳州、募集资金70%以上用于漳州市域内项目建设的,可享受同等的扶持和奖励政策。

  优化对企业的金融服务。市本级“助保金”规模增至1亿元,市本级应急周转金规模增至2亿元,建立市本级1亿元的发债基金,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发行集合票据。拓宽融资渠道,市担保中心的资本金增至2亿元,着力提高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的能力。鼓励推广小微工业企业年审制贷款、循环贷款、无还款续贷等还款模式,并鼓励金融机构拓宽有效抵押物范围。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当年贷款在“两个不低于”(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的前提下,当年小微企业贷款每新增1亿元,市级财政给予补助10万元。

  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推进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创造更好的经营条件和政策环境。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标准,对工业企业年度担保额补偿由原来的5%。提高到8%。,对流通企业年度担保额补偿由原来的3%。提高到5%。。积极推广“信用评级+担保+贷款”的金融服务联动模式,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

  着力解决企业贷款抵押问题。为支持企业资产可登记,形成可抵押资本,对以前竣工且符合规划的工业厂房、厂区内生活配套建筑,因相关手续不齐全未能办理权属登记的,通过有资质设计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建施图资料和有资质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结构可靠性鉴定报告,有关部门要给予补办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证。

  9个重点产业:

  重点发展石化、食品、机械装备、钢铁、电子信息、建材、造纸、汽车汽配、生物医药9个重点产业

  4大经济增长极:

  着力打造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厦门港南岸新城、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东山岛经济区域4个重点经济增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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