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网8月20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依法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同时延长部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期限。
会议指出,小微企业是就业的主渠道、发展的生力军。继续实施定向调控,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让积极财政政策更大发力,可以为创业创新减负,让今天的“小微企”赢得发展的大未来。
会议决定,在落实好已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
一是从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依法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
二是将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由今年底延长至2017年底。
分析人士指出,在当前中国经济仍面临下行压力的背景下,国务院此举释放出进一步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减负、涵养就业潜力、为经济发展提供持久动力的积极信号。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泽彩表示,扩大税收优惠可以更好激发小微企业的积极性,抑制经济下滑。
中国国家信息中心首席经济师范剑平也指出,税费本质是分配关系。给小微企业多留一点,国家少拿一点,这种着眼长远的做法是“放水养鱼”。宽松的税费环境能够为小微企业成长提供更大空间,而这些企业做大后,会创造更多税收,对整个经济发展也会起到促进作用。
近年来,国家高度关注小微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除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由法定25%降为20%外,从2010年开始,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调整过程:
2010年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生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2012年起,减半征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提高至6万元。
2014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幅度进一步提高,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5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通知,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了解,随着前期税收优惠政策的逐步落实,越来越多小微企业已经从税收减免中受益成长。国家税务总局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共有239万户纳税人享受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减税86.54亿元;2700多万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了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减税399.77亿元,两项合计减税486.31亿元,有力扶持了小微企业发展。
简评:
一、以前的小微企业分为两个档次:
1.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不含)—3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此次按照国务常务会议精神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注后续政策:财务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