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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08-06 点击数:2580

方便纳税人进行明细申报,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除未达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缴纳外,其余纳税人按月、季或半年分期缴纳,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由市、县级地税机关确定。

二、本公告自201511日起施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的公告》(2011 年第5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5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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